清代滿州正黃旗人,愛額覺羅氏。曾充四川陸軍小學工程處提調〉光緒三十三年繼任四川陸軍第三十三混成協統,兼四川陸軍速成學堂總辦。辛亥革命後奉調入藏,為辦事長官。數年後回川。1915年3月19日,袁世凱國民政府對羅長�v被害一案審訊,初審時鍾穎抵賴,其家屬編印《彌天冤案錄》以申訴,書中亦有川軍為鍾穎辯護之文。後聯豫出庭對質,且出示其主謀證件,鍾穎語塞。經三次庭審,鞫實之後,簽發《大總統申令》,略謂:“查西藏於波密平服後,全藏靜謐,漢番相安,自拉薩兵變及色拉 寺之役,始釀成亂端。推原禍始,實由該長官(鍾穎)要結亂兵,擅離職守,以致藏民茹痛,邊境騷然。已屬罪無可逭,又複挾私嫁禍,擅殺忠良,焚毀屍骸,慘無人道。鍾穎著處以死刑,依法執行。”“羅長�v死事慘烈,著交陸軍部從優議恤,並將生平事跡,宣會史館,以彰公道而慰幽魂。”而後,鍾穎被明正典刑,羅長�v則入祀忠烈祠,供後人憑吊。後有論者謂鍾穎成了藏亂的替罪羊,誠然,袁世凱殺鍾穎,有不殺無以對國人交待之意。但是客觀而論,說鍾穎是亂藏之禍首,殆無疑義。
所謂鍾穎就是鍾銘和王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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